發布時間:2025年06月04日 來源: 字體: 大 中 小 瀏覽次數:
高速磁浮運載技術全國重點實驗室
大型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管理辦法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目的
為充分利用“高速磁浮運載技術全國重點實驗室”現有儀器設備資源,實現科技資源共享和優化配置,提高使用率,規範高速磁浮全國重點實驗室(以下簡稱“實驗室”)大型科研儀器設備的管理,提高資源使用效率,促進開放共享,依據相關法規和實驗室章程,製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主要內容
1、本辦法所稱大型科研儀器設備,是指國重實驗室用於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、價值在5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單台或成套儀器設備。
2、實驗室大型科研儀器設備的管理遵循“開放共享、高效利用、安全可控”的原則。
3、實驗室綜合辦負責製定相關管理製度、審核開放共享申請、監督執行情況等工作。
4、試驗台負責人負責儀器設備的日常維護與性能保障,統籌安排設備時段並監督使用合規性,保障實驗室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工作有序開展。
5、申請人需如實填報使用申請,嚴格遵守實驗室管理規定與設備操作規範,規範操作設備並做好使用記錄及場地清理,確保設備完好移交。
第二章 大型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使用及管理要求
第一條 實驗室建立大型科研儀器設備共享平台,對儀器設備信息進行統一登記、分類和管理,並通過國重實驗室官網、社會公共服務平台等途徑向社會發布開放共享信息和聯係方式。
第二條 外部單位或個人使用實驗室大型科研儀器設備,需提前準備身份證明、單位介紹信等相關材料並向國重實驗室提交申請表(附件1),經實驗室審核通過後,簽訂服務合同(附件2)。
第三條 大型儀器設備資源共享實行有償與無償相結合的靈活使用原則,具體采用何種方式視實際情況核定:符合特定情形(如服務於實驗室核心科研攻關任務等)的,經審批後可無償使用。
第四條 實驗室大型儀器設備實行專人管理及維護,確保設備的正常開放運行。
第五條 實驗室對大型科研儀器設備的使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估,並根據評估結果對儀器設備的開放共享政策進行調整。
第六條 試驗台負責人在規定的時間內,完成測試工作,實驗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,應將測試數據、測試報告等基礎數據和成果提交實驗室綜合辦公室。
第七條 重點實驗室綜合辦公室通知申請人領取測試(加工、實驗等)結果,並將測試數據存檔。
第三章 保障措施
第八條 在優先保證正常試驗及開放共享預約實驗項目的情況下,其餘時間機組可對儀器設備進行研發、維護、測試和改造工作。
第九條 實驗室為大型科研儀器設備和科學數據的開放共享提供必要的經費、人員和技術保障。
第十條 任何實驗室和個人均不得收取現金,未經批準擅自收取的試驗室和個人,一經查實將按實驗室規定程序嚴肅處理。
第四章 附則
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實驗室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。
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附件:
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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